公證結婚程序

公證結婚程序

一、辦理公證結婚,除平常日外,星期日及例假日亦有受理,請提前一、二日於上班時間向地方法院公證處登記。

二、公證結婚時間由申請人指定,星期下午、星期日、例假日、均照常公證,如果所申請之日結婚人數過多,則改在規定時間自由選定。

三、登記時新郎、新娘及兩位證人均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,證人可於結婚當日補辦手續。

四、若是外籍人士或華僑,則須帶護照或僑居地身份證件,以及未婚證明書。

五、軍人須提出主管批准之婚姻報告表原本,並且準備複印本一份,以憑核對及存查。

六、新郎新娘應服裝整齊,不可穿牛仔褲。

七、如本人不能親自前往辦理登記,得委託他人代辦,但結婚時,證人均應到場。

八、公證手續費用包括:結婚公證書、公證請求書各一份共二十二元、中文打字費五十四元、結婚證書英文譯本一份十八元、打字費五十四元、公證費九十元,此外不收任何費用。

九、公證處備有新郎領帶領結、新娘禮服、面紗花球、手套胸花、名條等,免費供新人借用。

十、法院於儀式禮畢後,交付新人結婚公證書正本二份及繕本一份,作為申報戶籍婚姻登記用。